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(GB3096-931993-12-06实施)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。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 本标准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》,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。
1.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。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 2.引用标准 GB/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.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: 等效声级LAeq: dB
类别 |
昼间 |
夜间 |
0 |
50 |
40 |
1 |
55 |
45 |
2 |
60 |
50 |
3 |
65 |
55 |
4 |
70 |
55 |
4.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.1.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、高级别墅区、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。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。 4.2.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、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。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。 4.3.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、商业、工业混杂区。 4.4.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。 4.5.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,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。穿越城区的铁路主、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(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)限值也行该类标准。 5.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,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。 6.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.1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。 6.2 本标准昼间、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。 7.监测方法 按GB/T14623执行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、郭秀兰、孙家麒、陈光华、赵仁兴。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
发布人:泰玛斯TENMARS 发布时间:2010年10月22日 已被浏览 4575 次 〖 打印本文〗 |